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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丨西城法院助力规范展业行为化解理财纠纷推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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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委托理财业务的开展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金融消费者关注的重点热点。规范商业银行相关展业行为对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系统防范金融风险有着重要意义。为回应诉讼群众诉求,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金融安全质效,助力营商环境建设,8月2日,西城法院立案庭苏相中法官就金融理财类纠纷裁判与纠纷化解实践授课。

  活动现场,苏相中法官对理财产品所涉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结合司法实践,围绕金融机构如实告知和宣传义务、适当性义务、勤勉尽责义务进行了讲解,并分析了近年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示理财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苏法官对金融机构提出了具体建议,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后,苏法官还就三个规定进行了讲解。

  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适当性义务的内涵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风险揭示及告知等四个方面。

  对现有存量产品,管理人应积极承担清算义务,不得阻碍清算条件成就。在后续理财产品设计时,合同中应细化延长基金存续期、清算事由及程序启动、清算流程安排等约定,使将来清算环节有据可依,对项目非正常退出、管理人以外替代性清算义务人确定、清算人职责范围、投资人自行清算等作出安排,降低清算风险。

  金融机构应全流程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自评,以评价细则为索引,充分识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各环节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积极落实自评问题整改。

  参训人员表示,此次授课内容直面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金融理财类纠纷的客观需要,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详实,令人获益良多。

  本次培训是西城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预防为先、非诉挺前、诉讼托底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西城法院将进一步能动履职,主动向矛盾纠纷源头挺近,为金融纠纷化解工作提供新思路、新方法,将“抓前端、治未病”的精神落在实处,为核心区金融秩序稳定贡献力量,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驾护航。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丨西城法院助力规范展业行为,化解理财纠纷,推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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